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 發表日期:2024-03-21 10:18 作者: 營銷部 來源: 本站原創 閱讀:7次
第一(yi)章(zhang) 總 則 第一(yi)條(tiao)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wu)院進一步深化電力(li)體制改革、加(jia)快建(jian)設全(quan)國(guo)統(tong)一大(da)市場(chang)的有關精神,統(tong)一全(quan)國(guo)電力(li)市場(chang)信息披露機制,加(jia)強和(he)規范(fan)信息披露工作(zuo),進(jin)一步滿(man)足市場經營主體信息需求(qiu),維護市(shi)場經(jing)營(ying)主體合法權益,依據(ju)《電(dian)力監管條(tiao)例》(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國務院(yuan)令第432號)《國家發展改(gai)革委國家(jia)能源局(ju)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dian)力(li)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jian)》(發改(gai)體改(gai)〔2022〕118號)《電力企業(ye)信(xin)息披露(lu)規定(ding)》等有(you)關(guan)規定,結合電力市(shi)場實(shi)踐(jian),制(zhi)定本(ben)規則。 第二條 本(ben)規則所稱電力(li)市場(chang)包含電力(li)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wu)市場(chang)等(deng)。 第三(san)條 本規則所稱(cheng)信(xin)息披露主(zhu)體(ti)包括發電(dian)(dian)(dian)企業、售電(dian)(dian)(dian)公司(si)、電(dian)(dian)(dian)力用(yong)戶、新型主(zhu)體(ti)(獨立儲能(neng)等)、電(dian)(dian)(dian)網企業和(he)市(shi)場(chang)運營(ying)機(ji)構(gou)。市(shi)場(chang)運營(ying)機(ji)構(gou)包括電(dian)(dian)(dian)力交易機(ji)構(gou)和(he)電(dian)(dian)(dian)力調度機(ji)構(gou)。 第四條 本規則所(suo)稱信息(xi)披露是(shi)指(zhi)信息(xi)披露主體提(ti)供、發布與電(dian)力市(shi)場(chang)相關信息(xi)的行為。 第(di)五條 各地區根據電力市場(chang)運營(ying)情況,若存在無(wu)法(fa)滿足本規則(ze)要求(qiu)的(de)信息披(pi)露(lu)(lu)內容,有關信息披(pi)露(lu)(lu)主體應向國家能源(yuan)局或其派出(chu)機構(gou)書面報備。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則和方式 第(di)六條 信息披(pi)露應當遵循(xun)安全、真(zhen)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 第七(qi)條(tiao) 信息披露主體(ti)應嚴格按照本規則要求(qiu)披露信息,并(bing)對其(qi)披露信息的真實性(xing)(xing)、準確(que)性(xing)(xing)、完整(zheng)性(xing)(xing)、及時性(xing)(xing)負責。 第(di)八條(tiao) 電(dian)力(li)交易(yi)機構負(fu)責電(dian)力(li)市場(chang)信息披(pi)(pi)露(lu)(lu)(lu)的(de)實施,以電(dian)力(li)交易(yi)平(ping)臺(tai)(tai)為基礎(chu)設立信息披(pi)(pi)露(lu)(lu)(lu)平(ping)臺(tai)(tai),做(zuo)好國家能源(yuan)局及其派出機構、政(zheng)府相關部(bu)門、市場(chang)經營主體信息披(pi)(pi)露(lu)(lu)(lu)平(ping)臺(tai)(tai)登錄(lu)賬號運維管理工(gong)作。電(dian)力(li)交易(yi)機構制定全國統一的(de)信息披(pi)(pi)露(lu)(lu)(lu)標準(zhun)數(shu)據格式,在保(bao)障信息安全的(de)前(qian)提下提供數(shu)據接(jie)口服務。相關數(shu)據接(jie)口標準(zhun)另行(xing)制定。 第(di)九條 信(xin)息(xi)披露(lu)主體按照標準數據格式(shi)在(zai)信(xin)息(xi)披露(lu)平臺披露(lu)信(xin)息(xi),披露(lu)的信(xin)息(xi)保留或可供查詢的時間不少(shao)于2年。信息披露(lu)應以結構化數(shu)據為主,非結構化信息采(cai)用PDF等文(wen)件格式。 第十條 電(dian)力(li)市(shi)場信(xin)息(xi)(xi)應(ying)在信(xin)息(xi)(xi)披(pi)露平臺上進行披(pi)露,在確保信(xin)息(xi)(xi)安全基礎上,按信(xin)息(xi)(xi)公(gong)開(kai)范圍要求(qiu),可同時(shi)通過信(xin)息(xi)(xi)發(fa)布會、交易機構官方公(gong)眾號等渠道發(fa)布。 第十一條(tiao) 電(dian)力市(shi)場(chang)信(xin)(xin)息(xi)按照年、季、月、周、日(ri)等周期開(kai)(kai)展披(pi)露(lu)。預測類信(xin)(xin)息(xi)在(zai)(zai)交(jiao)易申(shen)報開(kai)(kai)始前披(pi)露(lu),運(yun)行(xing)類信(xin)(xin)息(xi)在(zai)(zai)運(yun)行(xing)日(ri)次日(ri)披(pi)露(lu)。現貨(huo)(huo)未(wei)開(kai)(kai)展的地區或時期,可根據市(shi)場(chang)運(yun)行(xing)需要披(pi)露(lu)周、日(ri)信(xin)(xin)息(xi),現貨(huo)(huo)市(shi)場(chang)不結算(suan)試運(yun)行(xing)期間暫(zan)不披(pi)露(lu)現貨(huo)(huo)市(shi)場(chang)相(xiang)關(guan)信(xin)(xin)息(xi)。 第十二條 涉及(ji)多省業務的(de)信息披露主體(ti)應以法人為主體(ti)披露其(qi)全量及(ji)分省信息。 第十三條 市場成員對披(pi)露的(de)信息內容、時限(xian)等(deng)有異議或者(zhe)疑(yi)問,可向(xiang)電力(li)交(jiao)易機構提出,電力(li)交(jiao)易機構根據本規則規定要求相關信息披(pi)露主體(ti)予以(yi)解釋(shi)及配合。
第三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四(si)條 按照信息(xi)(xi)(xi)公開范圍,電力市場(chang)信息(xi)(xi)(xi)分為公眾信息(xi)(xi)(xi)、公開信息(xi)(xi)(xi)、特定信息(xi)(xi)(xi)三(san)類。 (一(yi))公(gong)眾信(xin)息:是(shi)指向社(she)會公(gong)眾披露的信(xin)息。 (二)公(gong)開(kai)信息:是指向有(you)關市場成員披(pi)露的信息。 (三(san))特(te)(te)定(ding)信息:是指根據電力市(shi)場運營需要向特(te)(te)定(ding)市(shi)場成員(yuan)披(pi)露的信息。 第(di)十五(wu)條 發電企業應當披露(lu)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qi)業(ye)性(xing)質、所屬集團、工(gong)商注冊時間、統(tong)一社會(hui)信用代碼、股權結構、法定代表(biao)人、電(dian)源類(lei)型(xing)、裝機容(rong)量、聯系方式等(deng)。 (二(er))企業(ye)(ye)變更情況,包(bao)括企業(ye)(ye)更名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ye)(ye)增減資、合并(bing)、分立、解散及申請破(po)產(chan)的(de)決定,依法進入破(po)產(chan)程序、被(bei)責令關閉等重(zhong)大經營(ying)信息(xi)。 (三)與其(qi)他市場經營主(zhu)體(ti)之間(jian)的股權(quan)關聯關系信息(xi)。 (四(si))其他政策法(fa)規(gui)要求向(xiang)社會公(gong)眾(zhong)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條 發電企業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電廠機組(zu)信(xin)息,包(bao)括電廠調度名(ming)稱(cheng)、所在地市、電力(li)業務許可(ke)證(發電類)編號、機(ji)(ji)組(zu)調度管(guan)轄關系(xi)、投運(yun)機(ji)(ji)組(zu)臺數、單機(ji)(ji)容量(liang)及類型(xing)、投運(yun)日期(qi)、接入電壓等級、單機(ji)(ji)最大(da)出(chu)力(li)、機(ji)(ji)組(zu)出(chu)力(li)受限的技術類型(xing)(如流化(hua)床(chuang)、高(gao)背壓供熱)、抽(chou)蓄機組最大及最小抽(chou)水充電能力(li)、靜止到滿載發電及抽(chou)水時間等(deng)。 (二(er))配建儲能信(xin)息(如(ru)有)。 (三)機組(zu)出力受限情況。 (四)機組(zu)檢修及(ji)設備改造(zao)計(ji)劃。 第十七條 發電(dian)企(qi)業應當向(xiang)特定市場成員披(pi)露的特定信息包括: (一)市場交易申報(bao)信(xin)(xin)息、合同信(xin)(xin)息。 (二(er))核(he)定(設計(ji))最低(di)技術(shu)出(chu)力,核(he)定(設計(ji))深調(diao)極限出(chu)力,機(ji)組(zu)爬坡(po)速率(lv)(lv),機(ji)組(zu)邊際能(neng)耗曲線(xian)(xian),機(ji)組(zu)最小(xiao)開(kai)停(ting)機(ji)時(shi)間,機(ji)組(zu)預計(ji)并網(wang)和解列時(shi)間,機(ji)組(zu)啟(qi)停(ting)出(chu)力曲線(xian)(xian),機(ji)組(zu)調(diao)試(shi)計(ji)劃曲線(xian)(xian),調(diao)頻、調(diao)壓、日內允許啟(qi)停(ting)次數,廠用電(dian)(dian)率(lv)(lv),熱(re)電(dian)(dian)聯產機(ji)組(zu)供熱(re)信息等(deng)機(ji)組(zu)性能(neng)參數。 (三(san))機組實際出(chu)力和發(fa)電量(liang)、上網電量(liang)、計量(liang)點(dian)信息(xi)等。 (四)發電企業燃料(liao)供應情(qing)況、燃料(liao)采購(gou)價格、存(cun)儲情(qing)況、供應風險等。 (五(wu))發電企業批(pi)發市場月度售(shou)電量(liang)、售(shou)電均價。 (六)水電(dian)、新能源機(ji)組發電(dian)出力預(yu)測。 第(di)十八(ba)條 售(shou)電(dian)公司應當披(pi)露的(de)公眾信息包括: (一(yi))企業全稱、企業性質(zhi)、售電公司類型、工商注(zhu)冊(ce)時間、注(zhu)冊(ce)資本金、統(tong)一社會信用代(dai)碼、股權結(jie)構、經營(ying)范圍、法定代(dai)表人、聯系方式、營業(ye)場所地址(zhi)、信(xin)用承諾書等。 (二)企業資(zi)產(chan)(chan)信息,包括資(zi)產(chan)(chan)證(zheng)明方式、資(zi)產(chan)(chan)證(zheng)明出(chu)具機構、報告文號(編號)、報告日期、資產總(zong)額、實收(shou)資本總(zong)額等。 (三)從業人員信息,包括從業人(ren)員數(shu)量、職稱及社(she)保(bao)繳納人(ren)數(shu)等。 (四)企(qi)業變更(geng)情況,包(bao)括企業更(geng)名或法定代表(biao)人變更(geng),企業增減資、合并、分立、解(jie)散(san)及申請破產的(de)決定,或者(zhe)依法進入破產程(cheng)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配電網運營資質(zhi)變(bian)化等。 (五)售電公(gong)司年報信(xin)(xin)息,內容包括(kuo)但(dan)不限于企業基本情(qing)況(kuang)、持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情(qing)況(kuang)、財務情(qing)況(kuang)、經營狀況(kuang)、業務范圍、履約(yue)情(qing)況(kuang)、重大(da)事(shi)項(xiang),信(xin)(xin)用信(xin)(xin)息、競(jing)爭(zheng)力(li)等(deng)。 (六(liu))售(shou)電(dian)公司(si)零(ling)售套餐產品(pin)信息。 (七)與(yu)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xin)息。 (八)其他政策法規(gui)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xin)息。 第十九條 售電公司應當披露(lu)的公開信(xin)息包括: (一(yi))履約保函、保險繳納(na)金額、有(you)效期(qi)等信息(xi)。 (二)擁(yong)有配電(dian)(dian)網運營權的售電(dian)(dian)公司(si)應當(dang)披露電(dian)(dian)力業(ye)務(wu)許(xu)可證(供電(dian)(dian)類)編號、配電(dian)(dian)網電(dian)(dian)壓等級、配電(dian)(dian)區域、配電(dian)(dian)價格等信息。 (三(san))財務(wu)審計報告(如有)。 第二十(shi)條 售電公司應(ying)當向特(te)定(ding)市(shi)場(chang)成員披(pi)露的特(te)定(ding)信息包(bao)括: (一)市場交易申(shen)報信(xin)息。 (二)與代(dai)理用戶簽(qian)訂(ding)的購售電合同信息或(huo)者(zhe)協議信息。 (三)與(yu)發電企業(ye)簽訂的交(jiao)易(yi)合同(tong)信息。 (四)售電公司批(pi)發(fa)側月(yue)度結算電量(liang)、結算均價。 (五)可參與系(xi)統調節的響應能力和響應方式等。 第二十一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公(gong)眾信息包括: (一(yi))企業(ye)全稱、企業(ye)性(xing)質(zhi)、行業(ye)分(fen)類、用戶類別、工商注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dai)碼、法定(ding)代(dai)表人(ren)、聯系方式、經營范圍、所屬行業等(deng)。 (二)企業(ye)變更(geng)情況,包括企業更名(ming)或法定代(dai)表人變(bian)更,企(qi)業(ye)增減資、合并、分立(li)、解散及申請破(po)產(chan)的決定,依法進入破(po)產(chan)程(cheng)序(xu)、被(bei)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xin)息(xi)。 (三(san))與其他市(shi)場經(jing)營(ying)主體之間的股權(quan)關聯(lian)關系信(xin)息。 (四(si))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zhong)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力用戶應當(dang)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企業用電(dian)類(lei)別、接入地(di)市、用電(dian)電(dian)壓等級(ji)、自備(bei)電(dian)源(如有)、變壓器報裝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二)配建儲能信息(如有)。 第二(er)十三條 電(dian)力(li)用戶應當向(xiang)特定市場成員披(pi)露的特定信息包括: (一)市場交(jiao)易(yi)申報(bao)信息。 (二)與發(fa)電企業、售電公司簽(qian)訂的(de)購售電合同信息或協議信息。 (三)企業用(yong)電信息,包(bao)括用(yong)電戶(hu)號、用(yong)電戶(hu)名、結算戶(hu)號、用電量及(ji)分(fen)時用電數據、計量點(dian)信息等。 (四)可參與系統調節的響(xiang)應能(neng)力和響(xiang)應方(fang)式(shi)等。 (五)用(yong)電需求信息,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的用(yong)電需求安排(pai)。 (六)大型電力用戶計劃檢修信息(xi)。 第二十(shi)四條 獨立(li)儲能應當(dang)披露的(de)公眾信(xin)息(xi)包(bao)括: (一)企(qi)業全稱(cheng)、企(qi)業性(xing)質、額定容量、工商注冊時間(jian)、統(tong)一社(she)會信用(yong)代碼(ma)、股權(quan)結構、經營范(fan)圍、法(fa)定(ding)代(dai)表人、聯系方式等(deng)。 (二)企業變(bian)更(geng)情況,包括企(qi)業更名或法定(ding)代表人變更,企業(ye)增減(jian)資、合并、分立(li)、解散及申請破(po)產(chan)的(de)決定,依法進入破(po)產(chan)程序(xu)、被責令關(guan)閉等重大經(jing)營(ying)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gu)權關聯關系(xi)信息(xi)。 (四)其他政策法規要求(qiu)向社會公(gong)眾(zhong)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獨(du)立儲能應當披(pi)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yi))調度(du)名稱、調度(du)管轄(xia)關系、投運日(ri)期、接(jie)入電(dian)壓等級、機(ji)組技術(shu)類型(電(dian)化(hua)學、壓縮空氣(qi)等)、所在地市。 (二)滿足參與市場交(jiao)易的相關技(ji)術參數,包括額定(ding)充(放)電功率(lv)、額定(ding)充(放)電時間、最大(da)可(ke)調節容量、最大(da)充放電功率(lv)、最大(da)持(chi)續充放電時間等。 第二十六條(tiao) 獨立(li)儲能(neng)應當向(xiang)特定(ding)市場(chang)成員披(pi)露的(de)特定(ding)信(xin)息包括: (一(yi))市場交易申報信息(xi)、合(he)同信息(xi)。 (二)性能參數類信息,包括提供調(diao)峰、調(diao)頻、旋轉備用等輔(fu)助服務的持(chi)續響(xiang)應時長(chang),最(zui)大最(zui)小響(xiang)應能力、最(zui)大上下調(diao)節功(速(su))率、充放電爬(pa)坡速(su)率等。 (三)計(ji)量信(xin)息(xi)(xi)(xi),包括戶名、發電戶號(hao)、用電戶號(hao)、結算戶號(hao)、計(ji)量點信(xin)息(xi)(xi)(xi)、充放電電力電量等信(xin)息(xi)(xi)(xi)。 第二(er)十七條 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其他新型主體信息(xi)披(pi)露要(yao)求根據市場(chang)發展需要(yao)另行明確(que)。 第五節(jie) 電網企業 第二十八條 電網(wang)企(qi)業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xi)包括: (一)企(qi)(qi)業全稱、企(qi)(qi)業性質(zhi)、工商注(zhu)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dai)(dai)碼(ma)、法定代(dai)(dai)表(biao)人、聯系方式(shi)、供電區域(yu)等。 (二)與其他(ta)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gu)權關(guan)聯關(guan)系信息。 (三(san))政府(fu)定價(jia)信息,包(bao)括輸(shu)配電價(jia)、政府(fu)核定的輸(shu)配電線損率、各類政府(fu)性基金(jin)及(ji)其他市場(chang)相關收費標準(zhun)等。 (四)代(dai)(dai)(dai)理購(gou)(gou)電(dian)(dian)信(xin)息(xi),包(bao)括代(dai)(dai)(dai)理購(gou)(gou)電(dian)(dian)電(dian)(dian)量及構成(cheng)、代(dai)(dai)(dai)理購(gou)(gou)電(dian)(dian)電(dian)(dian)價及構成(cheng)、代(dai)(dai)(dai)理購(gou)(gou)電(dian)(dian)用戶分電(dian)(dian)壓等(deng)級電(dian)(dian)價及構成(cheng)等(deng)。 (五(wu))其他政(zheng)策(ce)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zhong)披露的信(xin)息。 第二(er)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披露的公(gong)開信息包括: (一)電力業務(wu)許可證(zheng)(輸電類、供電類)編號。 (二)發電(dian)機組裝機、電(dian)量及分類構成(cheng)(含(han)獨立儲能)情況(kuang)。 (三)年(nian)度(du)發用電負荷實際情況。 (四(si))全社(she)會用電量及分產業用電量信息(轉載披露)。 (五)年度電力電量供需(xu)平衡(heng)預測及實際情況(kuang)。 (六)輸變電(dian)設備(bei)建設、投產(chan)情況(kuang)。 (七)市場經(jing)營主體(ti)電費違(wei)約總體(ti)情況。 (八)需求響應執(zhi)行(xing)情況。 第三(san)十(shi)條 電網企業應當向特定市場成(cheng)員披(pi)露的(de)特定信息包括: (一(yi))向電(dian)力用(yong)戶披露(lu)歷(li)史用(yong)電(dian)數據、用(yong)電(dian)量等用(yong)電(dian)信息(xi)。 (二)經電(dian)力用(yong)(yong)戶授(shou)權同(tong)意后(hou),應允許(xu)市場經營主體獲取電(dian)力用(yong)(yong)戶歷(li)史用(yong)(yong)電(dian)數(shu)據、用(yong)(yong)電(dian)量等信息(xi)。 第三十一(yi)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電力(li)交易機構全稱、工商注(zhu)冊時間、股權(quan)結構、統一社會信用代(dai)碼、法(fa)定代(dai)表人、服務電話、辦公地(di)址(zhi)、網(wang)站(zhan)網(wang)址(zhi)等。 (二(er))電力市場公開(kai)適用(yong)的法律(lv)法規、政策文件、規則細則類信(xin)息(xi),包括交易規則、交易相關(guan)收費(fei)標(biao)準,制定、修訂市場規則過程中涉及(ji)的解釋性文檔等。 (三)業務(wu)標準規(gui)范,包括注(zhu)冊流程、爭議解決(jue)流程、負荷預測(ce)方(fang)(fang)法(fa)和流程、輔助(zhu)服(fu)務(wu)需求計算(suan)方(fang)(fang)法(fa)、電網安全(quan)校(xiao)核規(gui)范、電力市場服(fu)務(wu)指(zhi)南、數據通訊格式(shi)規(gui)范等。 (四)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包括(kuo)市場經營主(zhu)體(ti)電(dian)力交(jiao)易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經政府(fu)部門(men)同意)、售電(dian)公司違約情(qing)況等。 (五)電力市場運(yun)行情(qing)況,包括市場注冊(ce)、交(jiao)易(yi)總體情(qing)況。 (六)強制或自愿退出且公示生(sheng)效后的市(shi)場(chang)經營主(zhu)體名單(dan)。 (七)市場結構情況,可采用(yong)HHI、Top-m等指標。 (八)市(shi)場暫停(ting)、中止、重(zhong)新啟動等情況(kuang)。 (九(jiu))其他政策法(fa)規要求向(xiang)社會公眾披露的信(xin)息。 第(di)三十(shi)二條 市場運營(ying)機構(gou)應當(dang)披露的(de)公開信息包括(kuo): (一(yi))報告信息(xi),包括信息披露報告等(deng)定(ding)期報(bao)告(gao)、經國家能(neng)源(yuan)局派(pai)出機(ji)構(gou)或(huo)者地(di)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認(ren)定的(de)違規行為通報、市場干預情況、電力現貨市(shi)場第(di)三方校驗報告、經(jing)審計的收支總體情況(收費的電力交易(yi)機構披露(lu))等(deng)。 (二)交易日歷(li),包括(kuo)多(duo)年(nian)(nian)、年(nian)(nian)、月、周、多(duo)日、日各類交易安(an)排。 (三(san))電網主(zhu)要網絡通道示(shi)意(yi)圖。 (四)約束信息,包括發(fa)輸(shu)變電設備投(tou)產、檢修、退役計劃,關鍵(jian)斷面(mian)輸(shu)電通道(dao)可用容量,省間聯絡線(xian)輸(shu)電可用容量,必開必停機組名(ming)單及總(zong)容量,開停機不滿最小(xiao)約束時間機組名(ming)單等。 (五)參數信息,包括市(shi)場出(chu)清模(mo)塊算(suan)法及運(yun)行參數、價格限值、約(yue)束松弛懲罰因子(zi)、節點分配因子(zi)及其確(que)定方法、節點及分區劃分依據(ju)和詳細數據(ju)等(deng)。 (六)預(yu)測(ce)(ce)(ce)(ce)信息,包括系統負荷預(yu)測(ce)(ce)(ce)(ce)、電(dian)力(li)電(dian)量供需(xu)平(ping)衡預(yu)測(ce)(ce)(ce)(ce)、省間聯絡線(xian)輸電(dian)曲線(xian)預(yu)測(ce)(ce)(ce)(ce)、發電(dian)總(zong)出力(li)預(yu)測(ce)(ce)(ce)(ce)、非市場機(ji)組總(zong)出力(li)預(yu)測(ce)(ce)(ce)(ce)、新(xin)能源(分電(dian)源類(lei)型)總(zong)出力(li)預(yu)測(ce)(ce)(ce)(ce)、水電(dian)(含抽蓄(xu))出力(li)預(yu)測(ce)(ce)(ce)(ce)等(deng)。 (七)輔(fu)助服務需求信息,包(bao)括各類輔(fu)助服務市場需求情況(kuang)(kuang),具備參與輔(fu)助服務市場的(de)機組臺數及容量(liang)、用戶(hu)及售(shou)電公司總體情況(kuang)(kuang)。 (八)交易公告,包(bao)括交(jiao)易品種、經營(ying)主體(ti)、交(jiao)易方式、交易(yi)申(shen)報時間、交易合同執行(xing)開始(shi)時間及(ji)終止時間、交易參數(shu)、出清方式、交(jiao)(jiao)易(yi)約(yue)束(shu)信(xin)息、交(jiao)(jiao)易(yi)操作說(shuo)明、其他(ta)準備信息等(deng)必(bi)要信息。 (九)中長期交易申報及成(cheng)交情(qing)況,包括參與的主體(ti)數(shu)量(liang)、申報電量、成交的主(zhu)體數(shu)量、最終成交(jiao)總量(liang)及分電源(yuan)類(lei)型電量(liang)、成交(jiao)均價(jia)及分電源(yuan)類(lei)型均價(jia)、中長期交易安全校核結果及原因等。 (十(shi))綠(lv)電交易申報及成交情(qing)況,包(bao)括參與的主體數量(liang)、申(shen)報電量、成交(jiao)的主體數量、最終(zhong)成交總量、成交均(jun)價等。 (十一(yi))省間月(yue)度交易計劃。 (十二)現貨、輔助服務市場申(shen)報出清(qing)信息,包(bao)括各(ge)時段出(chu)清總量及分類電(dian)(dian)源中(zhong)標(biao)臺數和電(dian)(dian)量、出(chu)清電(dian)(dian)價、輸(shu)電(dian)(dian)斷面約束及阻塞情況等。 (十三)運行信(xin)息,包(bao)括機組狀態、實(shi)際(ji)負(fu)荷(he)、系統備(bei)用信息(xi),重要(yao)通(tong)道實(shi)際(ji)輸電(dian)情況、實(shi)際(ji)運行輸電(dian)斷面約束情況(kuang)、省(sheng)間聯絡線潮流、重要線路與變壓器平均潮流,發輸(shu)變(bian)電設備檢修計劃執行情(qing)況、重要線路(lu)非(fei)計劃停運情況(kuang)、發電機組非(fei)計劃停運情況(kuang),非(fei)市場機(ji)組實際出力曲線,月度發用電負荷總體情況等。 (十(shi)四)市場結算總體情況(kuang),包括結算(suan)總量(liang)、均價及分類構成情(qing)況(kuang),綠電交(jiao)易(yi)結算(suan)情(qing)況(kuang),省間交(jiao)易(yi)結算(suan)情(qing)況(kuang),不平衡資(zi)金(jin)構成、分攤(tan)和分享(xiang)情況,偏(pian)差考核情況等。 (十(shi)五)電(dian)力并網運行管理考核(he)(he)和(he)返(fan)還明細(xi)情況,包(bao)括各(ge)并網主體分(fen)考核(he)(he)種類的考核(he)(he)費用、返(fan)還費用、免考核(he)(he)情況等(deng)。 (十六)電(dian)力輔(fu)助服(fu)務考核、補償、分(fen)攤明細情況,包括各(ge)市(shi)場經營主體(ti)分(fen)輔(fu)助服(fu)務品(pin)種的電(dian)量/容(rong)量(liang)、補償費(fei)用(yong)(yong)、考核費(fei)用(yong)(yong)、分攤(tan)比例、分攤(tan)費(fei)用(yong)(yong)等。 (十七)售(shou)電公司(si)(si)(si)總體(ti)經營(ying)情況(kuang)(kuang),包括(kuo)售(shou)電公司(si)(si)(si)總代理電量、戶數、批發側及零售(shou)側結算均價(jia)信息,各售(shou)電公司(si)(si)(si)履約保障憑證繳納、執行情況(kuang)(kuang)、結合資產總額(e)確定的售(shou)電量規模限額(e)。 (十(shi)八(ba))交易總體情況,包括年(nian)度(du)、月度(du)、月內、現貨(huo)交易成交均價及電量。 (十九)發(fa)電機組(zu)轉商情況(kuang),包括發(fa)電機組(zu)、獨(du)立儲能(neng)完(wan)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yun)行(xing)時間。 (二(er)十)到期(qi)未取得電(dian)力業務許(xu)可證(zheng)的市場經(jing)營主體名(ming)單。 (二十一(yi))市(shi)場干(gan)(gan)(gan)預情況原(yuan)始日志,包括干(gan)(gan)(gan)預時間、干(gan)(gan)(gan)預主體(ti)、干(gan)(gan)(gan)預操作、干(gan)(gan)(gan)預原(yuan)因,涉(she)及《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chu)置和(he)調(diao)查處(chu)理條例》(中華(hua)人(ren)民(min)共和(he)國(guo)國(guo)務院令(ling)第599號(hao))規定(ding)電力安(an)全事故等級的事故處理情(qing)形除外。 第(di)三十三條(tiao)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向特(te)定市場成(cheng)員披露的(de)特(te)定信息(xi)包括: (一)成交信息(xi),包括各類(lei)交易成交量價信息(xi)。 (二)日前省內(nei)機組預計劃。 (三)月度(du)交易計劃。 (四)結算(suan)信(xin)息(xi)(xi),包括各類(lei)交易結算(suan)量價信(xin)息(xi)(xi)、綠(lv)證(zheng)劃轉(zhuan)信(xin)息(xi)(xi)、日清算(suan)單(dan)(現貨市場)、月結算(suan)依據等。 (五)爭議解決結果。
第四章 披露信息調整 第三十四條(tiao) 信息調整是指市(shi)場成員擴(kuo)增或變(bian)更本規(gui)則規(gui)定(ding)披露(lu)(lu)的(de)信息,包(bao)括(kuo)新(xin)增披露(lu)(lu)信息,變(bian)更披露(lu)(lu)內容(rong)、披露(lu)(lu)范圍、披露(lu)(lu)周期等。 第三十五條(tiao) 市場成員可(ke)申(shen)請擴(kuo)增或變(bian)(bian)更(geng)信息,申(shen)請人(ren)應(ying)當將(jiang)申(shen)請發送至電(dian)力(li)交易(yi)機構(gou),內容(rong)應(ying)包(bao)括擴(kuo)增或變(bian)(bian)更(geng)信息內容(rong)、披露范圍、披露周期、必要性(xing)描述(shu)、申(shen)請主體名(ming)稱、聯系(xi)方式等。 第(di)三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擴(kuo)增或變更信(xin)息披露申請后在交易平(ping)臺發布(bu)相關信(xin)息,征(zheng)求市場成員(yuan)意見(jian)。受影響的市場成員(yuan)在信(xin)息發布(bu)后7個工作日(ri)反(fan)饋意見(jian),電力交易機(ji)(ji)構(gou)匯(hui)總各市(shi)場成員(yuan)的(de)反(fan)饋意見(jian)并形成初步審(shen)(shen)核(he)建(jian)議,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ji)(ji)構(gou)審(shen)(shen)核(he),審(shen)(shen)核(he)結(jie)果通過信(xin)息披露(lu)平(ping)臺公示。 第(di)三十七條(tiao) 申(shen)請(qing)審核通過后,電力交(jiao)易機(ji)構組(zu)織相關信息披露(lu)主體開展披露(lu)工(gong)作。 第三十八條(tiao) 現貨市場信息(xi)如有變(bian)更應及時發布(bu)變(bian)更說(shuo)明。 第五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三(san)十九(jiu)條(tiao) 信(xin)息披露(lu)主(zhu)體(ti)在披露(lu)、查閱(yue)信(xin)息之前應(ying)在信(xin)息披露(lu)平(ping)臺簽(qian)訂信(xin)息披露(lu)承諾(nuo)書(shu)。信(xin)息披露(lu)承諾(nuo)書(shu)中應(ying)明(ming)確信(xin)息安全保(bao)密責(ze)任(ren)與義(yi)務等條款(kuan)。 第四(si)十條 任何(he)市(shi)場成(cheng)員不得違規獲(huo)取或者泄露未經授(shou)權(quan)披露的信息(xi)。市(shi)場成(cheng)員的工作人(ren)員未經許可(ke)不得公開發表可(ke)能影(ying)響市(shi)場成(cheng)交結果的言論(lun)。市(shi)場成(cheng)員應當(dang)建立健(jian)全信息(xi)保(bao)(bao)密管理制度(du),定(ding)期開展保(bao)(bao)密培訓,明確保(bao)(bao)密責任,必要時應當(dang)對辦公系統、辦公場所采(cai)取隔離措施。 第(di)四(si)十一條 信(xin)息封(feng)(feng)存(cun)(cun)是指對關鍵信(xin)息的(de)記(ji)錄(lu)留存(cun)(cun)。任何有助(zhu)于還原運行日情況(kuang)的(de)關鍵信(xin)息應當記(ji)錄(lu)、封(feng)(feng)存(cun)(cun)。封(feng)(feng)存(cun)(cun)信(xin)息包(bao)括但不限于: (一)運(yun)行日市場出(chu)清模型信息。 (二(er))市場(chang)申報(bao)量價信息。 (三(san))市場邊界信(xin)息(xi),包括外來(外送)電曲(qu)線、檢修停運類信(xin)息(xi)、預測信(xin)息(xi)、新能源發電曲(qu)線、電網約束(shu)信(xin)息(xi)等。 (四(si))市(shi)場(chang)干(gan)預(yu)行為,包括(kuo)修(xiu)(xiu)改(gai)(gai)計劃機組出(chu)力(li)、修(xiu)(xiu)改(gai)(gai)外來(外送)電出(chu)力(li)、修(xiu)(xiu)改(gai)(gai)市(shi)場(chang)出(chu)清參數、修(xiu)(xiu)改(gai)(gai)預(yu)設約(yue)束條(tiao)件、調整檢修(xiu)(xiu)計劃、調整既有出(chu)清結果等(deng),應當(dang)涵蓋(gai)人工干(gan)預(yu)時間、干(gan)預(yu)主體、干(gan)預(yu)操(cao)作(zuo)、干(gan)預(yu)原因(yin)等(deng)。 (五(wu))實時運行(xing)數據,包括機(ji)組(zu)狀態、實際(ji)負荷等。 (六(liu))市場(chang)結算數據(ju)、計(ji)量數據(ju)。 第四十二條 市(shi)場(chang)運營機構應(ying)當(dang)建立市(shi)場(chang)干(gan)預記錄(lu)管(guan)理機制,明確記錄(lu)保(bao)存方(fang)式。任何單(dan)位(wei)或(huo)者個人(ren)不得違(wei)法違(wei)規(gui)更改已封存信息。市(shi)場(chang)干(gan)預記錄(lu)應(ying)當(dang)報國家(jia)能源局或(huo)其(qi)派出(chu)機構備案(an),國家(jia)能源局及其(qi)派出(chu)機構定期對市(shi)場(chang)干(gan)預行為進(jin)行監管(guan),保(bao)證市(shi)場(chang)干(gan)預行為的公平性(xing)。 第四十(shi)三條 封(feng)存的(de)(de)信(xin)息應(ying)(ying)當以易于(yu)訪問的(de)(de)形(xing)式存檔(dang),存儲(chu)系統應(ying)(ying)當滿(man)足(zu)訪問、數據處理和(he)安全方面的(de)(de)要求。 第四(si)十四(si)條 信息的封存期限為5年,特殊情形除(chu)外。
第四十五條(tiao) 國家能源(yuan)局(ju)及其派出機構對市場(chang)成員(yuan)的(de)信息披露工作進(jin)行監(jian)管(guan)。 第四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配合國(guo)家能(neng)源局及(ji)其派(pai)出機構開展信(xin)息(xi)(xi)披露(lu)(lu)監管工作,對未按(an)本規則披露(lu)(lu)信(xin)息(xi)(xi)的信(xin)息(xi)(xi)披露(lu)(lu)主體(ti),采取提(ti)醒信(xin)息(xi)(xi)披露(lu)(lu)主體(ti)、報(bao)送國(guo)家能(neng)源局或其派(pai)出機構等方式進行管理(li)。 第四(si)十七條 市(shi)場成員應按照本規則要求,做好電(dian)力市(shi)場信息披露工作(zuo),不得(de)出現以(yi)下(xia)行為: (一)信息披露不(bu)及時、不(bu)準確、不(bu)完(wan)整的。 (二)制造傳(chuan)播虛假(jia)信(xin)息的。 (三)發布(bu)誤(wu)導性信息的(de)。 (四)其他違(wei)反信(xin)息披露有關(guan)規定(ding)的行(xing)為(wei)。 第四十(shi)八條 對于(yu)出現(xian)以上行為的市場成員,納入(ru)電力交易(yi)信(xin)用評價,國家能源局及(ji)其(qi)(qi)派出機構可(ke)依(yi)法依(yi)規將其(qi)(qi)納入(ru)失信(xin)管理,采(cai)取有關監管措施(shi),并根(gen)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zheng)處罰(fa)。 第四十九條(tiao) 國家能源局及其(qi)派出機(ji)(ji)構組織電力交易機(ji)(ji)構對(dui)各(ge)市場成(cheng)員(yuan)披露信(xin)息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que)性等情況作出評價,評價結果向所有市場成(cheng)員(yuan)公(gong)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ze)自(zi)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電力現貨(huo)市(shi)場(chang)信息披露辦法(fa)(暫行)》(國能(neng)發監管〔2020〕56號(hao))同時(shi)廢止(zhi)。 第五十一(yi)條 本(ben)規則由(you)國家能(neng)源局(ju)負責解(jie)釋。 第五(wu)十二條 本(ben)規則有效期(qi)五(wu)年。
附表:電力市場信(xin)息披露內容(公(gong)眾、公(gong)開(kai)部(bu)分)
附表 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內容(公眾、公開部分)
一、發電企業(ye)
二、售電公司
三、電力用戶
四、新型主體
五、電網企業
六、市場運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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