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和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應知應會 發表日期:2020-12-15 16:51 作者: 科技信息部 來源: 本站原創 閱讀:851次 目 錄 《電(dian)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7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9
一、習(xi)近平總書記關于安(an)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shen)1.人命關(guan)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2.對責(ze)任單位和(he)責(ze)任人要(yao)打到疼處、痛處,讓他們真正(zheng)痛定思(si)痛、痛改前非,有效防(fang)止悲(bei)劇(ju)重演。 3.安全生產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絲毫放松不得,否則就會(hui)給國家(jia)和人民(min)帶來不可挽回(hui)的損(sun)。 4.血(xue)的(de)教訓(xun)極其(qi)深刻,必須(xu)牢牢記(ji)取。各生產(chan)(chan)(chan)單位要強(qiang)化(hua)安(an)全生產(chan)(chan)(chan)第一意(yi)識,落實安(an)全生產(chan)(chan)(chan)主體責任,加強(qiang)安(an)全生產(chan)(chan)(chan)基礎能力建設,堅(jian)決(jue)遏制(zhi)重特大事故發(fa)生。 5.要始終把(ba)人(ren)民生命安(an)全放在首(shou)位,以對黨和人(ren)民高度(du)(du)負責(ze)的精神,完(wan)善制度(du)(du)、強化責(ze)任、加強管理、嚴(yan)格監(jian)管,把(ba)安(an)全生產(chan)責(ze)任制落到實處,切實防范(fan)重特大安(an)全生產(chan)事故的發生。 6.必須(xu)堅定不移保(bao)障安全發展,狠抓安全生產(chan)責(ze)(ze)任制落(luo)實。要強化“黨(dang)政同(tong)責(ze)(ze)、一崗雙(shuang)責(ze)(ze)、失職追責(ze)(ze)”,堅持以人為本(ben)、以民為本(ben)。 7.管(guan)行業必須管(guan)安(an)全(quan)(quan)、管(guan)業務必須管(guan)安(an)全(quan)(quan)、管(guan)生產經營必須管(guan)安(an)全(quan)(quan)。 8.必須落實(shi)安全(quan)(quan)生產“一崗雙責”,所(suo)有領導(dao)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安全(quan)(quan)生產工作承擔(dan)相(xiang)應職責 二(er)、《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法》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er)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八(ba)條 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si)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八十條: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十(shi)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sheng)產經營單位的主(zhu)要負責人有前(qian)款(kuan)違法行為(wei),導致發生(sheng)生(sheng)產安全(quan)事(shi)故的,給(gei)予(yu)撤職(zhi)處分;構成犯(fan)罪(zui)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jiu)刑事(shi)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tiao) 生(sheng)(sheng)產(chan)經營單位的(de)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ding)的(de)安(an)全生(sheng)(sheng)產(chan)管(guan)理職(zhi)責,導致(zhi)發生(sheng)(sheng)生(sheng)(sheng)產(chan)安(an)全事故的(de),由安(an)全生(sheng)(sheng)產(chan)監督管(guan)理部門依照下(xia)列(lie)規定(ding)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電力建(jian)設(she)工程施(shi)工安全(quan)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綜合治(zhi)理(li)”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行業自律、 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de)管(guan)理機(ji)制。 第六條:建設單位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全面管理責 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建(jian)立健全安全生(sheng)產組織和(he)管理機(ji)制,負責電力(li)建(jian)設 工程安全生(sheng)產組織、協調、監(jian)督(du)職責; (二)建立健全(quan)安(an)全(quan)生產監督檢(jian)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實施(shi)(shi)施(shi)(shi)工現場全過(guo)程安(an)全生(sheng)產管理; (三)建立健(jian)全安全生(sheng)產應(ying)(ying)急響應(ying)(ying)和事(shi)故(gu)處置機(ji)制,實(shi)施 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和(he)事故(gu)救援; (四)建立電力建設工程項目應急管理體系,編制(zhi)應急綜 合預案,組(zu)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an)理等單位制定各類安全事故(gu) 應(ying)急預案,落實(shi)應(ying)急組織、程(cheng)序、資源及措施,定期組織演練, 建立與國家(jia)有關部門、地(di)方政府應急(ji)體系的協調聯動機(ji)制,確(que) 保應急工作(zuo)有(you)效實施; (五)及時協調和(he)解決影響(xiang)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建設工(gong)程(cheng)(cheng)實行工(gong)程(cheng)(cheng)總承包(bao)的,總承包(bao)單(dan)位應當按照(zhao)合同約 定,履行(xing)建(jian)設單位對工程的(de)安全生產責任;建(jian)設單位應當監督(du) 工程(cheng)總承包單位(wei)履行對(dui)工程(cheng)的(de)安全(quan)生產(chan)責任。 第八條: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費用(yong)投(tou)入和(he)使用(yong)管理(li)規定, 電力建設工程概算應當單獨計列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電力建 設工程投標中列入競爭(zheng)性報價。根據電力(li)建設工程進(jin)展情況, 及(ji)時(shi)、足額向(xiang)參建單位(wei)支付安(an)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shi)二條 施(shi)工單位應當(dang)按照國(guo)家有關規定計列和使用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編制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 包(bao)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quan)生產負(fu)總責。 第(di)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wei)應當履行勞務分包安全管理責任,將 勞務派遣人員、臨時用工人員納入其安全管理 四(si)、《生產安全事故(gu)報(bao)告和調查(cha)處理條例(li)》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quan)事(shi)故(gu)(gu)(以下(xia)(xia)簡稱事(shi)故(gu)(gu))造(zao)成的人員傷亡(wang)或者直接(jie)經濟損失,事(shi)故(gu)(gu)一般分為以下(xia)(xia)等級: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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